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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校教发[2008]327号)
一、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本科生,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实践环节经重⺌修仍不及格;
2.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及格;
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4.在校期间屡次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缓期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离校时未能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先结业离校参加工作,待处分期满后,经院(系)和用人单位考核同意,且达到学校毕业标准及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向学校提交换发毕业证⺌书并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对于工作表现较好、取得较大成绩者,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可予以解除处分、换发毕业证和补授学士学位。
发证日期按批准补授学士学位的时间填写。
四、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问题,由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秘⺌书组在教务处。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二ОО八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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